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58-202502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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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羽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萬3,0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 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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