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6-202501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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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6號 原 告 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妤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3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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