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71-2025021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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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李安立 訴訟代理人 李天由 李勁寬 被 告 闕源龍(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)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源龍(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)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34,7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