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78-20250319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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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黃○圻 (代號甲女,姓名住所詳卷)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○妍 (代號乙女,姓名住所詳卷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衡○愷、衡○剛、林○金(代號依序為丙男、丁男 、戊女,姓名住所如附表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1,48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(本 院受理案號:114年度雄救字第8號),依法得暫免繳納裁判費。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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