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82-2025021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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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 年度司促字第196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台幣(下同)2萬8,736元,及其中2萬8,326元自民國113年1 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,因原告 請求之利息係自支付命令聲請日起算,爰不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 條第2項規定將利息併算至訴訟標的金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2萬8,736元,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-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