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87-202502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被 告 潘榮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萬5,666元( 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 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7萬元 1 利息 67萬元 110年10月31日 113年12月15日 (3+46/365) 6% 12萬5,666.3元 小計 12萬5,666.3元 合計 79萬5,666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