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88-2025022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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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許福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69號支付命令 ,該命令於114年1月9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(下同)321,723元(含本金69,803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 51,919.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 ,0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