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14-2025021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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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李秋香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34,0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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