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學費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15-202503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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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益間請求給付學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8,092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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