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418-202503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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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鄭木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鎮宇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,35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