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29-202502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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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林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,35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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