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42-2025032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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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黃植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廷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陳彥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304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余芮頤應給付原告304,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㈢如任 一被告已為給付,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。堪認原 告係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而應為選擇,而本件二項標的之請求金 額均為304,000元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4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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