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454-202503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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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翁嬿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汎洤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 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,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。惟其得依法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,應限於 經刑事法院所認定為詐欺犯罪之結果而言,被害人非屬上開範圍 之請求,自不屬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明定詐欺犯行 之一部分,自應補繳裁判費,以貫徹民事訴訟為有償主義之意旨 。本件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等事件( 下稱系爭刑案)另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 15萬元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因詐欺犯罪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得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,應限於系爭刑案認定詐欺取財所致損害14萬9, 935元,原告逾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元,自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