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牌等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58-202503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源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貴蓮 被 告 吳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6,880元 (含積欠民國114年1至2月車行行費共3,000元、保險費1萬2,950 元、114年2月衛星派遣費930元)及返還租用車輛牌照,則應以原 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契約存續期間所得 收取之行政管理費(民國104年8月24日至113年12月31日,每月1, 500元),加計請求被告給付欠款1萬6,88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 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萬6,380元〈計算式:(1,500×11 3)+16,880=186,380〉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