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46-202501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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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皓仁 一、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皓仁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,690元,應繳裁判費1 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94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