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KSEV-114-雄補-484-2025030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李兆武 被 告 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