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92-2025030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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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錦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68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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