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494-202503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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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寶珠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萬8,331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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