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507-202503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陳國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宸旭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 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4年2月4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6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contact@know99.com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