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18-202503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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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陳慶鴻 被 告 陳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690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 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 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71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 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4日 (21/365) 6% 690.41元 小計 690.41元 合計 20萬69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