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終止合約費用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19-202503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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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逸箖間請求給付終止合約費用事件,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),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6,7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