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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20-202503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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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20號 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麗卿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6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 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 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