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21-202503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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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陳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1 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427,640元(含本金99,672元及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327,967.5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,63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 應補繳裁判費4,1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 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