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29-202503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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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陳育斐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 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裁 定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 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4日止(見起訴狀本 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3 萬0,142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20元。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