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541-2025030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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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楊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致明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,1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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