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543-202503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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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林建名 被 告 呂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5,841元(按:利息計算 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,1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元 1 利息 4萬元 107年2月8日 110年7月19日 (3+162/365) 20% 2萬7,550.68元 2 利息 4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2月25日 (3+221/365) 16% 2萬3,075.07元 3 利息 6萬元 107年3月2日 110年7月19日 (3+140/365) 20% 4萬602.74元 4 利息 6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2月25日 (3+221/365) 16% 3萬4,612.6元 小計 12萬5,841.09元 合計 22萬5,84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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