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571-2025031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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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5樓之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顏義傑之所有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義傑之所有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,90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