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572-202503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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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263,932元(含本 金250,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,931.51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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