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0-2025012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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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自富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5,5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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