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23-2025032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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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2,131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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