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30-202503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被 告 郭梓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 下同)4,620元,惟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343,885元(含本金339,353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,182.13元 及違約金349.9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,75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,62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 費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