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39-202503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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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王繹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先治、聚耀低溫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47,2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65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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