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44-2025032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林儷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 儷娟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473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