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47-2025032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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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),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27萬1,264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8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3,3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