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喪家費用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49-2025032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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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9號 原 告 許鼎富(原名許程駿)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若蓁間請求給付喪家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7,3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89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390元。㈡提出民 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