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51-202503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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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錡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 1408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4年2月4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05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 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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