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6-20250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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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6號 原 告 歐遠明 訴訟代理人 葉珍旬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,3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