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69-2025032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劉爰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軒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4,9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