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7-2025031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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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琪、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間損害 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7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「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」,未載明被告之年籍、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 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開庭通知。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居 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,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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