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73-2025032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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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73號 原 告 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 被 告 馬育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育琪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