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KSEV-114-雄補-677-2025032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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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77號 原 告 何崇佑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 339號裁定之附表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,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 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萬449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元 1 利息 7萬元 114年2月7日 114年3月17日 (39/365) 6% 448.77元 小計 448.77元 合計 7萬44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