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手續費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78-2025032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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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家理財通公司間請求返還手續費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 (本院受理案號:114年度雄救字第13號),依法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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