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693-2025032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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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思恩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388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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