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720-202503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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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林黃淑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淑瓔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,517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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