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77-2025010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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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風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浩憲 被 告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500,653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7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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