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4-雄補-79-20250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9號 原 告 新華航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祈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 22430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