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81-202501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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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瑞子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6,070元( 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 繳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2,300元 1 利息 13萬2,3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11月3日 (65/365) 16% 3,769.64元 小計 3,769.64元 合計 13萬6,07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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