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KSEV-114-雄補-83-20250109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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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林志易 林玉芳 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易等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9,679元,應繳裁判費3 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3,14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