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利息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84-202501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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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張園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昱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8,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 繳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5萬0,586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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