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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85-2025031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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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 告 洪博書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成之即周黔遵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263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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